| 《关于提高散居孤儿生活标准的通知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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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市民政局,财政局: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散居社会孤儿的关爱,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,根据市民政局等7部门《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》(青民福〔2000〕3号)及《青岛市社会福利金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〔2004〕第1次会议纪要》的精神,经研究决定,从2005年1月1日开始,提高散居社会孤儿生活补助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补助范围
各区、市已领取《孤儿证》的散居社会孤儿。
二、补助标准
在《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》(青民福〔2000〕3号)补助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100元。
三、补助条件
具有本市户口、年龄未满十八周岁,未被依法收养,经户口所在区、市民政部门审核,市民政局批准发给《孤儿证》的散居社会孤儿可享受补助。
四、资金来源
增加散居社会孤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,纳入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。
五、申报审批程序
每年12月20日前,各区、市民政局将本年度孤儿生活补助金发放统计表报市民政局,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确定的补助人数和金额及省返资金情况,拨付各区、市第二年度孤儿生活补助金。增发的生活补助金,各区、市随同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起发放。
六、管理监督
各区、市民政局要对辖区孤儿建档立卡,统一造册,防止错漏。对补助对象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,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纠正并收回所有证件,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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